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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的鉴定原则

1999-12-11 来源:生活时报 莫 春 我有话说

从12月1日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必须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涉及到刑事和经济案件中的当事人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到权利人利益分配问题,体现着司法公正。那么涉案财产价格究竟如何鉴定呢?

对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流通领域的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二)对生产领域的涉案财产,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

(三)对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成新率、实际使用价值或者残值折合计算。

(四)对文物、艺术品、入境物品等特殊涉案财产,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五)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采用其他价格鉴定方法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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